第四十条

有效

对需要重点督办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机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加强对重点督办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统筹协调;

(二)发挥专业优势,通过开展专题调研、视察、执法检查、召开督办会议等形式,实行负责人与代表面对面沟通,听取承办单位关于办理工作情况的汇报和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三)办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四)对重点督办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需要进一步跟踪落实的,交由相关承办单位做好滚动办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