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重点办理第三十五条有效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对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提出重点办理的意见,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交有关机关、组织重点办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