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需要重点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一)属于本省中心工作的;

(二)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点工作安排的;

(三)属于代表反映比较集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