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重点办理第三十四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需要重点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一)属于本省中心工作的;(二)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点工作安排的;(三)属于代表反映比较集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