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利用本单位网站等平台,主动公开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内容。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敏感事项的,依法不予公开。

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本年度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依法公开。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