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利用本单位网站等平台,主动公开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内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敏感事项的,依法不予公开。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本年度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依法公开。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