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代表收到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后,可以通过代表议案建议网络平台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

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经研究后,认为确需重新办理的,应当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向代表说明情况;重新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