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三十条有效代表收到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后,可以通过代表议案建议网络平台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经研究后,认为确需重新办理的,应当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向代表说明情况;重新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