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三十一条有效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送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属于省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还应当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