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二十九条有效承办单位应当书面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按照规定格式行文,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并加盖公章,同时将答复意见上传代表议案建议网络平台。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