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综合分析,结合工作职责和工作重点拟定办理工作方案;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的主要问题,应当统一研究办理措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