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代表的联系,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充分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取得代表理解后方可书面答复。对代表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与相关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共同推动问题解决。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