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十四条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代表联名提出的,应当有一名领衔代表,参加联名的代表在确认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后,签名附议;由代表团提出的,应当经该代表团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并由代表团负责人签署。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