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十二条有效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通过视察、专题调研、走访、座谈、参加代表联络站(点)活动等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