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在会议期间为大会议案建议组履行职责提供下列服务:

(一)协助接收代表或者代表团依法向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交办意见,转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二)对代表或者代表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分析报告;

(三)提出拟重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意见;

(四)承办大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任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