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不属于本省有关机关、组织职权范围的;

(二)属于对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的修改意见的;

(三)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四)代表本人或者代转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类来信的;

(五)涉及国家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的具体案件的;

(六)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七)其他不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