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条例/第二章 工作机制第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考核机制,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