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著作权管理部门负责著作权的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商务、文化和旅游、网信、海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部门,以下统称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