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展会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发现参展产品涉嫌侵权,参展方无法在限定时间内证明未侵权的,展会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及时要求参展方撤下参展产品,并报告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依法处理。参展方在同一展会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的展会活动上,再次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在展会期间两次以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展会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两年内禁止其参加展会活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