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可以聘请专家作为技术调查官,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支持。

省和设区的市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专家库。技术调查官从专家库中选聘。

技术调查官从事下列工作:

(一)参与调查取证;

(二)对技术事实的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建议;

(三)出具技术调查意见;

(四)协助开展其他技术调查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