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等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指引,引导其建立和完善内部保护机制。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