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条例/第三章 行政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等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指引,引导其建立和完善内部保护机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