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从事科研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能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从事创新、创造和创作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完善知识产权收益分配制度,保障职务发明创造、职务育种、职务作品等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