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条例/第二章 工作机制第十一条有效省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应当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科技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技术出口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程序和规则,规范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