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应当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科技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技术出口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程序和规则,规范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