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具体工作机构,在市气象主管机构指导下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