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建设和维护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创新以及推广和应用,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综合考评体系,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