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完善灾害性天气预报系统,强化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技术研究,加强现代信息技术与气象科学的融合应用,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工矿企业、工业园区防御雷电、暴雨洪涝、风灾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组织做好气象灾害、森林火灾、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城市渍涝预防工作,做好排水管网疏浚,在桥梁、涵洞和地势低洼区科学标注水位警示线并设置警示标识,配备水泵、排水车等临时应急设备,组织做好城市内涝等的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和户外广告牌匾等防风情况隐患排查和整改监督指导。

农业部门应当组织经营主体做好农作物、农业生产设施等的风灾、雹灾、暴雨洪涝、寒潮、暴雪等气象灾害及引发的农作物病虫害的预防、应急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探索适应需求的农业气象灾害保险机制。

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应当在霾、大雾等气象灾害易发路段设置警示标识,做好气象灾害发生时的交通疏导、调度和管制工作。 水务部门应当做好河道、水库、堤防、闸坝等防洪设施建设,加固病险水库,定期对堤防等重要险段、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域开展巡查等洪涝灾害预防工作;组织、协调、指导防汛抗旱、城市防洪工作和做好暴雨、干旱、山洪等灾害的防御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定期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点林区开展巡查,做好洪涝灾害、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的预防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气象信息服务站,配备气象助理员,承担气象预警信息传播工作;气象科普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和咨询工作;气象灾情收集上报工作;本地自动气象站、农村应急广播系统等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和业务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本地气象灾害多发易发区域和重点单位信息搜集上报等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学校、医院、商场、车站、工矿企业、建筑工地、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确定气象信息员,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故障报告,确保气象灾害应急广播系统的在线使用;负责预警信息传递、应急联络、知识宣传、灾情调查和报告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按照气象灾害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进行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划定。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辖区气象灾害的特点、风险评估结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编制本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作为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要求。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