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暴雪、雷电、大风、大雾、霾、低温、霜冻、寒潮、高温、干旱、冰雹、台风、沙尘暴等造成的灾害。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流行疫情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