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发布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措施:组织人员撤离、疏散,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气象灾害危害的场所;决定停工、停业、停课、停止各类群众性活动;实行交通管制;(五)依法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设施设备和场地等应急救援所需的物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