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雷电防护装置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被检测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及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发现的防雷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实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接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基本信息台账。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