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企业应当依托职工书屋等设施,组织职工开展阅读能力辅导、知识讲座、读书交流、阅读积分激励等活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托农家书屋、社区书屋,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阅读活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