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第二章 阅读设施第十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设立职工书屋、图书(阅览)室或者书报刊架等,为本单位人员提供阅读服务,可以结合工作性质、特点,向公众开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