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第二章 阅读设施第十一条有效车站、机场、公园、景区、银行、医院等场所,应当设置图书(阅览)室、书报刊架或者电子阅览屏等阅读设施,为公众提供阅读服务。鼓励餐饮、住宿、娱乐等行业经营者利用自身设施和条件,设置书报刊架等阅读设施,提供公共阅读服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