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车站、机场、公园、景区、银行、医院等场所,应当设置图书(阅览)室、书报刊架或者电子阅览屏等阅读设施,为公众提供阅读服务。

鼓励餐饮、住宿、娱乐等行业经营者利用自身设施和条件,设置书报刊架等阅读设施,提供公共阅读服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