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四条有效人大街道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名委员组成,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工作人员。人大街道工委的组成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其中主任应当专职配备,从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代表中提名。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