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人大街道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名委员组成,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工作人员。

人大街道工委的组成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其中主任应当专职配备,从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代表中提名。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