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人大街道工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联系街道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听取和反映其建议、批评和意见,帮助其解决执行代表职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建设和管理代表联络站(点),为各级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四)组织街道辖区内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
(五)为街道辖区内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提供服务保障,协助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组织街道辖区内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七)受理和接待来信来访,听取和反映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