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十四条有效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一)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四)任职期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法规、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