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罢免其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职责和业主义务的;

(二)利用职务谋取私利的;

(三)利用职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应当罢免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