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七条有效业主委员会不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