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