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