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第四十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年度入户安全检查计划,并报燃气主管部门。入户安全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对非居民用户每半年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对居民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一次;提前告知用户,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实施;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用户有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书面告知并帮助用户整改;无法对用户进行安全检查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用户另行约定安全检查时间。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6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