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第三十四条有效燃气经营者改动燃气场站和次高压、高压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报燃气主管部门批准:(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定;(二)有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三)有安全防护和不影响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