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阳殷墟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安阳殷墟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安阳市、安阳殷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安阳殷墟保护工作。

安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安阳殷墟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安阳殷墟保护的日常工作。

安阳殷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安阳殷墟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