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殷墟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在安阳殷墟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刻划、涂污、损坏文物;(二)损坏文物保护设施;(三)擅自移动、拆除保护标志和界桩;(四)擅自打井、深翻土地、平整土丘、种植危害安阳殷墟安全的植物;(五)毁林、擅自开挖沟渠池塘、采砂、取土;(六)建设污染安阳殷墟及其环境的设施或者违规排放污染物;(七)其他影响安阳殷墟安全及其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