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安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安阳殷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加强洹河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安阳殷墟历史风貌。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