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并公布安阳殷墟保护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划定并公布建设控制地带。

安阳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安阳殷墟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保护标志和界桩。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