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作为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促进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