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工作的领导,将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纳入相关规划,建立健全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协调保障机制,统筹解决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主体责任,制定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相关规划的实施方案,整合各类资源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