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促进条例第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工作的领导,将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纳入相关规划,建立健全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协调保障机制,统筹解决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主体责任,制定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相关规划的实施方案,整合各类资源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