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水资源、流域环境等重点领域生态补偿制度,优先将符合条件的革命老区纳入生态补偿范围,逐步加大对革命老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力度。

支持有条件的革命老区积极参与碳排放交易市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