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促进条例/第五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革命老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优化空间开发保护布局,推动产业集聚高质量发展,严格执行产业环境准入规定,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违规发展,鼓励绿色低碳产业发展,支持革命老区工业企业推进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和新技术改造。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