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公共服务保障第二十九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卫生服务体系和公共卫生防疫救治能力建设,鼓励一流医院与革命老区医院开展对口帮扶,共建医疗联合体,完善革命老区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