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公共服务保障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革命老区社会保障水平,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革命老区社会救助体系。鼓励社会资本在革命老区投资建设养老基础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优抚政策,落实符合条件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烈士老年子女的优抚待遇。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