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革命老区社会保障水平,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革命老区社会救助体系。

鼓励社会资本在革命老区投资建设养老基础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优抚政策,落实符合条件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烈士老年子女的优抚待遇。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