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发展促进第二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管理的产业类和创新类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优先支持革命老区。省产业发展类政府投资基金应当对革命老区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给予优先支持。省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工作需要,统筹利用现有基金支持革命老区山区县和条件相对落后的县(区)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等。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