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发展促进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从政策引导、项目安排、要素配置和财政支持等方面对革命老区产业发展给予重点支持,对在革命老区投资兴办的企业落实财政、金融、土地等优惠政策,增强革命老区发展内生动力。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