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础设施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加强市政设施建设,补齐市政基础设施短板,推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改善革命老区人民居住条件。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